《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哪些部门?

工商部门应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将卫生部门现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监督职责划入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监管;”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35号)“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工商部门是食品流通质量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加强对市场上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及时向质检、卫生部门通报营业执照的发放、吊销和注销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三)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行政工作;”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工商部门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同时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定。

因此,工商部门应该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