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官司”终审判决?
首先,商标权和综艺节目冠名权,也就是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在我国,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和著作权,可能适用于一种权利的优先性,以对抗判定侵权时获得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但商标的判断也要参考商标的实际运用情况。
本次判决一审二审两次不同审查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近似。一审认为不相似,二审认为商标使用范围相似,导致判决不一致。
终审判决对商标商品和服务的解释有了突破,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