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找到通过率高的中国驰名商标代理机构?
第一节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材料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因素,但不以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因素为前提: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证明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金额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九条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案件材料和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与办文分离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收文,相关承办处室负责整理材料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
申请人提交商标管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补充证据材料的,相关承办人可以将补充材料纳入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后,再将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
第十条承办办公室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驰名程度等技术问题征求相关处室或者部门的意见。
承办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承办办公室主任应当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对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服务会议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员工的三分之二。会议应该做记录。
第十二条办公室讨论后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主任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室讨论。
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标异议程序(包括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进行审理,原则上按照商标异议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庭讨论后,报办公会讨论。承办人主任主持承办人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该做记录。
第十五条经管委会讨论,认为证据材料充分,确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异议案件的,或者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异议案件的,由主任向主管副主任报告。分管副主任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室讨论。
第四节商标异议审查和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当由办案机构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组由三名以上商标评审员的单数组成,办案部门主任必须是合议组成员。合议庭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主任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分管副主任研究后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经主任批准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提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厅。办公厅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将有关材料复印后发给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人员。
第五节审判和裁定
第二十条商标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由主任、副主任、审查员、副审查员组成,承办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案件,由主任、审查员、副主任、副审查员和各地主任组成。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对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查,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予以认定的意见;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处理。其中,商标局局长办公室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证据不足或者异议案件不需要裁定的,承办办公室按一般异议案件处理;商标局局长办公室认为在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办公室应当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予以认定的意见;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理事的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形成意见后,应当及时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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