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标作为药品名称如何处理?
1.《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制或者标注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标明规定的标志。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用作药品名称的商标属于企业本身,且外包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那么这就是企业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如果外包装不符合本条要求,应按假药处理。
2.《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补充:如果用作药品名称的商标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本身,那么企业构成商标侵权,被侵权方应当提出索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