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江苏省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环保产业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和有关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本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江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江苏省民政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研究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建立自律管理制度,组织或参与行业资质评估,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组织或参与环保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先进技术的推广和示范;
(五)组织与环保产业相关的培训和会员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开展省与国际环保产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和技术,组织出国考察,促进环保产品和技术出口;
(七)出版环保行业刊物,建立环保行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推荐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
(八)举办技术、产品展销会、展览会等。,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服务;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环保产业相关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和权利的人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批评和监督本协会的工作;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员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承担政府和其他系统委托工作的收入;
(五)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六)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一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组织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 10 18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