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如何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中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非是生产者自己销售,也可以通过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就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样,起到了混淆商品来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种销售也应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作为商标侵权处理,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般是故意的,但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者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不是故意的。因此,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给予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
(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
当事人对上述两次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