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的案子怎么样了?
2008年北京商标侵权案
辛凯域名案的原告是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千橡互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文名
辛凯域名案
外国名字
时间域名大小写
原告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祥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例流程
[主持人]: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Kaixinren。5438年6月+200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也开设了同名的Kaixin.com。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完全一致,导致网民真假难辨,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放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使用。
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再是Kaixin.com的经营者,原告投诉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09:14:20]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的规则。1.当法官进入或离开法庭时,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批准。三、观察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随意走动和进入试验区;3.不要说话或提问;4.不得拍手、喧哗、吵闹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传呼机、手机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听到惊堂木后,应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09:18:58]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法官进入法庭。请大家坐下。[09:19:18]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开庭。[09:19:35]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的规定,于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刘伟法官担任审判长,韩玉丰、周晓冰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孙春伟担任法庭记录员。经审查,、王伟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为北京千橡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参加诉讼程序合法,资格有效,准予参加诉讼。[09:22:58]
[审判长]:现宣布当事人有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享有以下权利: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权撤回起诉,被告有权反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服从法院指挥、服从法院命令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审判长]:上面宣布的权利义务,双方都明白了吗?[09:23:32]
[原告]:我听清楚了。
[被告]:我听清楚了。[09:23:45]
[审判长]:双方是否撤回了合议庭成员?
【原告】:没有申请。
【被告】:不申请。[09:24:00]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将陈述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54.38+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09:28:22]
【原告】:根据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一个网站,Kaixin.com,该网络域名的主体部分是辛凯的汉语拼音。原告还享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辛凯”商标专用权,Kaixin.com是原告对其商标权的合法使用。因为Kaixin.com独特的创意,在网站开通后不久就引起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强烈反响,注册用户数逐月激增,使得开心网的全球排名逼近发展了十几年的新浪、搜狐、网易等知名老牌网站,并在上线后几个月内成为一个全新的知名网站。许多媒体经常广泛报道Kaixin.com的相关情况。许多国内外投资者看好Kaixin.com的前景,争相与原告洽谈投资事宜。[09:29:14]
【原告】:2008年6月5438+10月,原告从多家媒体上看到关于“山寨版”Kaixin.com的报道,展开调查。经网上搜索,确认被告在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也开通了同名的Kaixin.com,使用的域名为汉语拼音。被告的网站名称与原告的网站名称相同,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被告网站的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完全相同,其主页的设计风格也与原告的“辛凯”非常相似。被告的行为导致大量不知情的网络用户因分不清真假而注册使用被告的“辛凯”,导致原告注册用户上升趋势明显放缓,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原告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09:29:59]
【原告】: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开心网”一词在网络中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是基于原告的智慧和创新所凝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原告拥有以其注册商标命名自己网站、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拼音为网络域名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站名称和域名,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使网络用户将两个名称相同、设计风格相同、服务内容相同的网站混淆,从而使被告不费吹灰之力就获得了原告通过精心策划、努力和创新所获得的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09:30:52]
【原告】:本案中,原告在第42类上拥有第8339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计算机租赁。原告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服务品牌来建立辛凯。由于原告的努力,辛凯成为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辛凯”商标也因原告在该网站上的使用而成为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域名是原告“辛凯”注册商标的汉语拼音和原告知名网站“开心网”名称的主要部分,故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知名网站名称和原告Kaixin.com合法使用的域名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被告在辛凯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域名,被告使用该域名有明显的恶意。因此,被告使用“开心网”这一名称和该域名,在公众中造成了严重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网络服务行业的竞争秩序,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32:16]
[审判长]: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陈述申辩。
【被告】:(当庭提交中止申请)1。请求中止本案诉讼。理由是:第一,本案中,原告可以且只能主张商标权,而无权主张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三终字第1号明确规定,驰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作为未注册的商业商标予以保护。服务名称一旦被注册为商标,就失去了驰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属性,具有注册商标的排他性。原告已获得该商标,并主张该注册商标是本案的权利基础。因此,他已经丧失了在“开心”标识上主张该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商标权是他在本案中唯一可以主张的权利基础。[09:38:22]
【被告】:二、原告主张被告的服务与其电脑租赁服务类似,但被告已于65438年10月23日申请撤销在电脑租赁服务中连续三年注册的注册商标“辛凯”。由于本案原告主张的专有权利基础不稳固,且本案审理结果应以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结果为准,被告请求中止本案诉讼,待商标撤销结果出来后继续本案诉讼。[09:39:20]
【被告】:2。在保留上述全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简要答复。[09:47:58]
【被告】:1。被告主体不合格。被告Kaixin.com的主体是案外人千橡网景,而非本案被告。[09:48:26]
【被告】:2。使用“开心”网站名称不构成侵权。(1)原告核准的服务项目为计算机租赁,属于第42类,而被告为公众提供网络交流和娱乐空间,包括网络游戏服务,属于第41类。两项服务不相似,不构成商标侵权。(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开心”网站在5438年6月+2008年10月之前已经成为“知名”网站。因此,被告使用“开心”不构成对知名网站姓名权的侵犯。[09:48:51]
【被告】:3。使用域名不构成侵权。被告获得该域名的时间早于原告获得该商标的时间,原告对辛凯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因此,被告对“辛凯”域名的使用不构成侵权。[09:49:25]
【被告】:4。被告没有诋毁原告的商誉。商誉诋毁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被告从未说过这样的话。至于用户是否误认了两个辛凯网站,被告对原告的评价是否强加于原告只是使用原告主张的相同网站名称的结果,不构成商业诋毁,原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09:49:44]
【被告】:5。被告没有假冒原告的主页,网上交流和娱乐空间与网络游戏服务相结合的网站模式也不是原告创造的,网站的主页设计也不是被告独有的。主页上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是由这类网站的服务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属于通用设计。[09:50:03]
【被告】:6。原告采用利润减少的计算方法,但其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利润是指利润的减少,原告单纯用收入代替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收入减少与被告使用Happy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09:50:26]
【原告】:关于本案被告以商标被撤销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被告的撤销申请能否被核准,撤销前商标的权利仍由原告享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不应中止诉讼。[09:57:43]
【被告】:补充一下,我们请求法院仅以商标侵权为由审理本案。原告接受商标的行为,决定了其在注册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之间做出了选择。很明显,注册商标是为了保护原告在网站上使用的网站名称“开心”,原告的权利基础本身是确定的。[09:58:26]
[审判长]:下面是对证据的质证,具体工作由审判长周晓冰主持。首先,原告陈述了你针对你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原告,你向法庭提供了多少证据?[10:10:52]
【原告】:原告第一次提供了7组30条证据。二审增加了四份,今天又增加了一页证据作为被告的最后证据。目前有35条证据。(已提交)[10:11:09]
[审判长]:鉴于我院在开庭前已组织双方对本案证据原件进行了核对,双方均提出了初步质证意见,今天请简要陈述这几组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10:11:35]
【原告】:享有商标权、域名、特有名称权利的第一组证据。证据1,开心注册商标证明;证据2、判别表;证据3。注册商标转让人声明;证据4。原告注册域名的公证材料;证据5。认证;证据6。印刷本。[10:13:25]
【原告】:原告网站是知名网站的第二组证据:证据7。互联网搜索结果;证据8。对比结果;证据9。获奖材料;证据10,注册用户数;证据:11。国外网站的快乐报道;证据12,外媒关于辛凯的报道。
原告Kaixin.com被被告假冒的第三组证据:证据13,原告主页;证据14,被告网站首页。[10:14:11]
【原告】:双方网站混淆的第四组证据:证据15,百度搜索结果;证据16,双方网站的页面对比;证据17,公众对Kaixin.com上线后的评论。
第五组被告主观恶意证据:证据18,双方同台领奖的信息;证据19,被告公开发表不侵权言论;证据20。被告对Kaixin.com的模仿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评论;证据:21,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新闻对两个Kaixin.com的报道;证据22。北京千橡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抢购辛凯域名;证据23、被告的网站icp许可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