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加多宝怎么违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加多宝在2012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有引人误解的描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布相关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防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作用,因此“怕上火喝酒”一词很可能误导公众。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加多宝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目前,广药集团2012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主营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等产品。

一个月后,2012年6月3日,加多宝(法定代理人为董事长陈鸿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以“王老吉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注册“我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

GPHL于2013年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审理后决定不予注册。

加多宝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作出“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16年10月9日裁定,商标中的“怕上火”、“喝酒”容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怕上火、喝酒”的意思,从而误以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抑制上火功能。“王老吉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具有也不应当具有解决“上火”问题的功效和作用。因此,商标被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和其他特性产生误解。

加多宝继续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描述具有误导性。因此,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加多宝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65438+2008年3月5日受理。

加多宝的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是“王老吉公司”的原创商标组合,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如果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和其他特性产生误解。由广告用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注册为商标。

2018 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可以分为“怕上火喝加多宝”两部分。“王老吉公司”也认可“怕上火喝”原本是一种广告用语,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产品功能的宣传用语,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怕上火就喝……”的意思,表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将具有防止上火甚至祛除上火的医疗保健作用。诉讼商标指定用于“医用营养饮料;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品;医学营养;药用糖果”等商品会提醒相关公众,食用上述带有诉讼商标的食品,具有预防火灾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作用。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防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作用,因此“怕上火喝酒”一词很可能误导公众。

唉,广告越来越严了。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