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标驳回可以不经审查通过。

部分驳回注册商标可能会成功。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做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1,商标局审查完全基于提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且如果驳回复审的理由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商务评审团会考虑;

2.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对商标进行审查,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该商标进行复审。由于我国注册商标数量众多,目前最常见的原因是与以前申请的商标近似或相同。此外,还会违反《商标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不显著、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只是处于准备阶段,还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可以选择设计新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诉讼。

当事人要求保留被驳回商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作为证据的递送期间的递送信封必须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 *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