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一)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标志、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得到政府的同意;(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种族歧视;(七) (九)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十一)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