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商标侵权然后撤诉可以被罚款吗?

法律主观性: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五)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引人误解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突出其标识功能,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八)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推广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十)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法律客观性:

一般来说,一个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1)有违法行为。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形成的前提条件。(2)存在损害事实是商标侵权中的特殊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实质性损害是指减少或消除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非物质损害是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对权利人的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的损害和贬低。无形损害在当时是无形的、无法估量的,但最终会导致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受损。实践中,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而非物质损害的认定很难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需要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认定为非物质性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不同于损害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故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一个假冒的名牌酒质量很差,消费者喝了之后会误以为某个名牌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删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明知”二字,即取消了认定本行为侵权的主观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认定商标侵权时,可以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违法行为的存在。这时候就能更准确的识别出疑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