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被诉商标侵权怎么办?-你是张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及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商标是根据商标法注册的;字号根据公司企业法登记取得,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两者是根据不同的法律和部门获得的。目前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工商局之间还没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叉检索,所以出现了部门企业名称侵权的事件,但是随着全国信息的共享,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少。近日,视频网站优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原告优酷拥有的公司名称为优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而被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与原告名称发音相近。不明真相的人可能真以为这是同一家公司。
但我从网上搜索到被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营销服务商,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等经营服务。真正的优酷——优酷网络科技(京)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艳红,优酷土豆集团简介,上面有各种与优酷人物相关的商标和LOGO图形,也就是我们熟悉的优酷。最终,法院判决优酷广告公司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4.38+005万元。目前,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