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词不能做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下列文字和图形:1,禁止作为商标使用。2.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了那些授权的。5、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6.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这种商品的通用名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某一类商品的名称。禁止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分不同的经营者,不具有显著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被排他性不公平地垄断。但是,这种名称或图形如果与显著标志结合起来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批准。7.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或者图形,是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中常用的描述性文字或者图形,属于* * * *范畴,应当禁止排他性垄断。如果商标的文字或图形间接描述或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则可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