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国际相互保护。驰名商标是国内产品出口到国外的“通行证”,是全球范围内唯一受国际法保护的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提案》都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比如在国内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也得到了保护。比如“森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解决了澳大利亚、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问题;“凤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美国和印尼的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给公司。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在国外注册并在国内使用的驰名商标,但后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主要表现在: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商标法保护;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同或类似的商品。
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反对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十三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3.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该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或者以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4.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可以以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其先前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5、反对相同(近似)商标对不同商品的影响。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机关予以制止;
6、在查处假冒知名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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