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经销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家电下乡中标的流通企业应当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的合规性负责,并对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鼓励个人和组织对中标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社会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向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中标的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当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采购流程进行审核,索取、核对并保存供应商的相关凭证和资料,索取并保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
第七条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2日内,应当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收货信息。
第八条获奖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获奖产品价格的规定。
第九条中标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密钥管理。
第十条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换获奖产品的型号;
(二)向经销网点销售和经销不合格商品或者退货商品;
(三)在中奖区域外销售中奖产品;
(四)向未经注册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
(五)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中标流通企业应认真履行配送和服务承诺:
(1)及时响应县(市)销售网点的配送需求,48小时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如缺货、断档等。),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云南、海南)县(市)销售网点72小时内送达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
(2)24小时服务电话运行正常。
(3)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
(四)严格执行销售和售后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中标流通企业应当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家电下乡销售规范要求等。
中标流通企业每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的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下月10前将考核程序和结果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对备案销售网点的违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直至取消网点特许经营和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商务、财政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符合中标流通企业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前,不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由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加盟和授权网点应有统一的示范协议。
第十四条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门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宣传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宣传栏明确公布网点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和最高中标价格,公示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补贴申请流程等政策。
第十五条销售网点应当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柜(专区),销售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其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或家电下乡产品不得在专柜(专区)销售。
第十六条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人员,其中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
第十七条销售网点严禁下列行为:
(一)提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
(二)擅自变更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和型号,或者以家电下乡产品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在家电下乡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
(五)私自留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留存或者复制农民、国有农林农场职工及其他补贴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录入虚假购房信息的;
(六)其他具有欺骗动机的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网点必须为家电下乡购买者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识别证号、购买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验相关身份证明。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销售和补贴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如实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审核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储蓄存折等基本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负责所售家用电器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必须保证必保。需要配送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需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内上门服务,农村用户48小时内上门服务,偏远乡村72小时内上门服务。
中标厂家和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对家电的三包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检查,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商务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政策宣传推广活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提供销售和服务等。;
3.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销售信息的录入;
4 .家电下乡产品的采购、销售和库存情况;
5.销售的真实性;
6.抽卡销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家电下乡相关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
2.中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执行中标价格;
3 .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有无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4 .家电下乡产品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发票的真实性;
2.发票用途。
第二十四条县、乡财政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次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进行100%跟踪。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要求注册网点建立家电下乡产品购销存台账管理,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监控,确保真实销售,建立商务与金融联动机制,防止骗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100%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投诉电话或者信箱,接受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骗补行为给予奖励。
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在家电下乡经销场所张贴举报电话公示材料,设立投诉信箱,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记录,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建立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销售网点违法信息和投诉处理情况不定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上级商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或交叉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业、信息化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三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下乡市场价格秩序和招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和纠正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串通投标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家电下乡行为。同时,加大对以“家电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获奖生产企业和获奖产品的质量检查,督促企业执行国家“三包”规定。严厉查处无CCC认证的中标企业产、销、货证不符行为,加大对中标产品能效标识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低能效标识、高风险行为。
第三十三条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和投诉核实结果作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处罚结果应及时登记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并书面告知处罚对象。
第三十四条对中标流通企业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
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多次发生且情节严重的,暂扣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中标流通企业的一般不良行为包括违反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中标流通企业违反第十条的严重不良行为,将实施暂扣保证金、暂扣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销售网点一般不良行为处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存在3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三次以上的,立即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一般不良行为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销售网点出现第十七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发生3次及以上的,暂停或取消中标流通企业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被取消家电下乡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得再次备案。因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引发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相关问题,由上级中标的流通企业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被取消家电下乡销售资格的中标流通企业,取消其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并扣减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销售资格,或者中标流通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中标流通企业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中标流通企业自行承担。一年后根据企业善后情况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10号。第427位)。
第四十二条家电下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