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申请著名商标?

第十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省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受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企业名称,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著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江苏省知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知名商标。

第十六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省著名商标只能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声誉;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江苏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江苏省著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侵犯江苏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直接责任者处以5000元至100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将其商标谎称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扩大使用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为实施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印刷单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