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怎么办?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措施自动失效。仍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需自保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顺利执行。

一、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怎么办?

财产保全的效力不是无限期的,一般持续到判决生效、法院申请执行之日。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也不同,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期限;到期未采取封存或者冻结措施的,保存措施自动失效。因此,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后,应继续关注保护措施的到期时间。如果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最好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及时安排续保。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保全的客体主要是被告所拥有、占有和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姓名相同)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股份、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入。

4.被告拥有的车辆。

5.被告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他人应付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8.被告拥有的其他有货币价值的财产和权利。

3.财产保全需要交多少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无权限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的内容,这是一个给付的诉讼;

5.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6.申请必须在诉讼期间提出。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只能维持一定期限;到期未采取封存或者冻结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但可以申请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