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含医疗机构服务宣传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广告主)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断、治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认证。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医疗广告的内容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场所、执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标志、诊疗时间、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第六条诊疗科目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疾病名称依据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的三位数类别表、全国医学院校统一教材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诊疗方法以医学理论和相关规范为依据。第七条医疗广告禁止下列内容:

(一)保证治愈或者暗示治愈;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诊疗效果;

(三)利用患者或者医疗机构、人员、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其推荐进行宣传的;

(四)带有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五)一般通信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适宜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八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第九条广告主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断和治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必须提交。第十条县(区)、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广告主申请后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并定期抄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有效期最长为半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有效期满后继续广告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售或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的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应当到传播媒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以下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发布手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省外广告主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二)医疗广告发布申请书(注明发布媒介、时间、设计稿);

(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布的决定。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媒介和时间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虚假的医疗广告。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医疗广告,以及广告主自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后3日内向批准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音像等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擅自改变批准发布的内容和形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广告媒体一年内不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疗广告证》的,一年内,责任医疗机构不得被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