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销售正品是否侵权?
经进一步调查,李并非海尔商标所有人的特许经销商,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海尔牌洗衣机零售,其店内销售的洗衣机已经海尔商标所有人鉴定,证明为正品。关于李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县工商局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合商标权穷竭原则,只要李经销的海尔牌洗衣机是正品,他就有权在该店使用海尔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李经销的海尔牌洗衣机虽然是正品,但其在该店擅自使用海尔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所谓商标权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经其同意的许可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以合法方式投放市场后,商标所有人已经穷尽了这些商品的商标权,无权禁止或者阻碍他人正当合理地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再次在市场上销售该商品。然而,无论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给工商机关和法院办理相关商标案件带来困难。确立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固有的排他性。然而,正如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一样,商标权的排他性也不是绝对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在销售过程中,商标和商品必然联系在一起。正因如此,销售者在以合法的方式销售贴有他人商标的商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比如在商品的价签上标注商标、在广告中展示商标等。这些行为的实施不应基于商标权人的许可,商标权人在必要范围内无权干涉和阻止这种合法合理的商标使用,否则可能导致商标权的滥用,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良性竞争秩序。规制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是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对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的解释可以看出,“公平合理使用”是该原则适用的核心条件。那么什么是“公平合理使用”呢?我认为,构成商标公平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主观上出于善意,(2)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仅用于说明或者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来源、用途,(4)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降低消费者对该商标声誉的评价。近年来,品牌家电的加盟制已经成为品牌家电厂商(商标权人)发展的主流模式,他们往往以更高的标准选择加盟商。相比之下,品牌家电的总经销商在进货渠道、从业人员、技术指导、管理水平、店面布局、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普遍存在一定差距。一些普通经销商通过在商家招牌上突出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加盟商。由于消费者与特许经销商在进货渠道、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距,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一旦出现故障,必然会损害品牌家电的商标信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经销商不能对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人有权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本案中,李销售的海尔牌洗衣机虽为正品,但明知其不是海尔商标权利人的特许经销商,仍在店内使用颜色鲜艳、字体较大的海尔商标作为经营商标。这种使用方式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李某的店铺与海尔商标所有人有特殊联系,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海尔商标所有人的特许经销商。可见李主观上并不善良。同时,与特许经销商相比,李难以保证所销售的海尔品牌洗衣机得到正规的售后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对海尔商标信誉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