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正文: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几种形式: (一)假冒或者仿制;(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种侵权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也称为反向假冒、商标替换。(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误导公众;2.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4.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相关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