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刑法规定了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2010年5月7日工统字[2010]第23号)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金额与未售出金额之和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于本单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法释[2004]19号,2004年2月22日)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称销售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替换、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

(三)伪造、变造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明知该文件是伪造、变造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单项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是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执照而为他人提供,或者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进出口代理等便利、帮助的。,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 * *行为人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065438年3月26日法释[2010]第7号)。

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执照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邮寄、代理准入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依照* * *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201110 10法法发[2011]3号)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的案件的定罪量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和二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额和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达到不同法定处罚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处罚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2月23日高检审字[2003]第4号,2003年第65438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烟草制品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烟草制品,销售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知道”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

2.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资料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三,关于* *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有《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 *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技术等设施和条件。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上述人员中,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执行《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订)(节选)

(1983三月1)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