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特定概念

商标是用来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会受到跨类别法律的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拥有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许可他人有偿使用的专有权来保护商标注册人。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奖励商标注册人,使他们获得认可和经济利益,从而促进世界的积极进取精神。

商标保护还可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对手,如伪造者,使用类似的显著标志来推销劣质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这一体系使有技能和有事业心的人能够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服务,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和包装装潢图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美化包装,让消费者乐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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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近日,浙江塔牌绍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牌公司)与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酒业公司)的纠纷,再次为商标申请人敲响了“欺骗性商标”的警钟。

最近,双方的争执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第10895337号商标“PAGODABRANDDONGNIANG及其地图”(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除米酒以外的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生产工艺、加工方法、生产时间等特征产生误解,其在米酒、清酒、黄酒等35种商品上的使用具有欺骗性。

至此,双方的争议暂时告一段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裁定最终被撤销,裁定对中粮酒业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注册商标遭遇作废危机。

记者了解到,塔牌公司于1995 65438+10月注册成立,2013 65438+10月被认定为传统手工绍兴黄酒酿造示范基地。

该争议商标由塔牌公司于02年5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异议程序后被准予注册。8月13日批准用于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清酒、黄酒、料酒、烧酒等。

2016年2月2日,中粮酒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称争议商标在酒类产品上的使用是对产品的生产工艺、加工方法和质量的直接描述,缺乏该商标的显著特征。

同时,“手酿”系列商标为中粮酒业公司独创,享有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与“手酿”、“皇中皇手酿”等知名系列商标近似,是对其商标的抢先注册,损害了其在先使用权。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产生误解。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悉,在法定期限内,铁塔品牌公司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答复。

2016年10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整体上没有直接标明核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和加工方法的特征,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中粮酒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单独使用“手酿”作为商标,且该争议商标与中粮酒业公司主张的驰名“皇中皇手酿”系列商标在称呼和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塔牌公司未以不正当手段预注册中粮酒业公司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葡萄酒、黄酒等酒类商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标注的商品是冬季手工酿造的,进而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生产工艺、加工方法、生产时间等特征产生误解。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塔牌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塔牌手工冬酿”产品的检验报告、“塔牌手工冬酿”技术介绍、“塔牌手工冬酿”黄酒获得的荣誉,并主张其“手工冬酿”产品采用手工酿造技术在冬季低温下酿造,“手工冬酿”系列产品存在争议商标表现。

是否具有欺骗性得到澄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手工冬酿”是酒类商品的一种加工工艺和方法,意为“手工冬酿”。塔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产的黄酒为手工制作,争议商标的描述既不偏离商品固有特征,也不符合事实,故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同时,争议商标中的“塔牌及图片”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直接关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虽然“手工冬酿”是酒类商品的加工工艺和方法,但相关公众是通过整个商标来认可该商标的。在“塔牌及图片”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情况下,不应认为争议商标不具备明显特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手工冬酿”是一种加工技术,用于描述指定商品的制造工艺和加工方法的特点。争议商标中的汉字组合“手工冬酿”在标识中相对独立,是其认定的显著部分。

当争议商标被核准使用在葡萄酒、烧酒等酒类商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的生产工艺等特征产生误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塔牌”和“手工冬村”、英文“PAGODABRANDDONGNIANG”和图形组成,“塔牌”和“手工冬村”均属于争议商标的显著性识别部分。

虽然“手工冬酿”是黄酒的一种加工工艺和方法,但案卷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黄酒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生产工艺、加工方法、生产时间等特征产生误解。

但是,在其他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如酒、米酒、烧酒等。,有可能误导相关公众关于相关商品的特征,如生产工艺、加工方法、生产时间等。,且在上述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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