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①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是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复习的对象基本一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需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应该更广。同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后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而不是民事纠纷。两者都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④条件相同。它是由应用程序发起的活动。这两个程序的开始取决于对方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具有事后性和申请依赖性,即都是事后监督手段,行政相对人的引入是前提。
⑥类似的法律关系。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中间裁决者,因此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许多相似之处。
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方无权提起。两者都适用不诉不理原则,属于申请型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能、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今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办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审判机关。
2.性质不同。办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其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对于相对人而言,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一项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救济手段。前者由行政诉讼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由程序法即行政诉讼法调整。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须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不一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但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法扩大了申请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5.审判方式和审判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制度,是高级行政权力对低级行政权力的监督。因此,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还包括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只审查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者其他复议参加人出庭,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双方都必须出庭,互相辩护。行政复议采用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不得再次请求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争议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权限有很大不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可以依法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改变原决定是常有的事,而行政诉讼只能改变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和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个制度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制度的主体,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治疗依据不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法规为参照。
8.法律效果不一样。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法律效力,相对人不服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人大及其党委系统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可以在行政复议中拥有最终裁决权。行政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审权。地方性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最终裁决权。行政诉讼具有最终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的判决结果就是最终结果,行政机关不能再进行复议。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两者之间的联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复议前。也就是说,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直接申请行政诉讼,是不能再次申请行政诉讼的。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高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终局的。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之间选择。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比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都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决定是终局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注册商标的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