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是什么关系,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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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平衡总量、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全局的宏观调控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并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合并重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政策,调控价格总水平,优化主要经济结构,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根据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整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控经济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和运输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货币、土地政策的实施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的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综合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控制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和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和平衡。安排中央财政建设资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重大投资项目和大型外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计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及政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引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制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的衔接和平衡,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和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制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制定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责任,拟定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拟定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购、储存、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棉糖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制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促进社会保障和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节能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推进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国务院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和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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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主管商业经济贸易工作。为适应中国入世,中国市场将与全球市场接轨,很难继续严格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原国家经贸委内的贸易主管部门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合并为“商务部”,负责国内外经济贸易事务。

商业部

编制: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市场将与全球市场接轨,很难继续严格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决定将原国家经贸委贸易主管部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为“商务部”。商务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我国经贸法律法规之间以及我国与国际多边和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制定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定规范市场经营和流通秩序、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的市场监管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制定和实施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和鼓励技术及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国家限制的技术、设备、工艺的进口和进口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依法签发防扩散相关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实施多边和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和双边对外经贸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实施;建立多边和双边政府间经贸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家(地区)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和双边谈判、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和磋商。

(七)指导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经济贸易代表机构的工作,以及中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驻华经贸机构和外国驻华公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和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宏观指导;分析研究外商在华投资形势,定期向国务院提交有关趋势和建议,制定外商投资政策,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参与制定利用外交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批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依法批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拟订和实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批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兴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的对外援助工作;制定并实施对外援助政策和计划,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编制和实施援外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实施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资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动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十二)制定和实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经贸政策和中长期贸易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务联络机制;组织实施对台直接贸易,处理多边和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对外经济商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拔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相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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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对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相关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纠纷,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特殊标志和正式标志的登记、归档和保护。

(十一)组织和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发布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