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营业执照用的名称与店面招牌名称不符怎么办?

这是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被工商部门以擅自变更店铺名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严格来说,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但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是,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核准法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许可企业对外经营所使用的身份和主体称谓。这种身份和头衔将伴随着企业的建立、经营和终止,是其对外活动和权利义务的代码。就像一个人的姓名和对应的身份证信息会决定主体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一样。

如需变更名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向工商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更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以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可以看出,企业名称一经核准,就具有了专用权和“专用”义务,即企业法人只允许使用一个企业名称进行经营,而不能使用多个名称。就像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很多大名、绰号一样,在国外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在身份证上签上名字,才能对他产生法律效力。这种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经济主体的可识别性和同一性,锁定权利义务主体。避免混淆,给经济活动主体造成误解和混乱,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因此,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与店铺招牌不符,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认为使用了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对外经营活动,一旦发现被查处,可能会面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