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解答: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和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1.经济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有10个应税经济合同,其中财产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三;贷款合同税率为0.5‰;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0.3 ‰。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供货、预购、购买、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二是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订购凭证;三是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各类应税凭证;四是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请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是购销额,不允许抵扣。
2.合同没有规定金额的,按照合同规定的购销数量和国家报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调整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互调合同)和易货合同属于“购”和“销”合同,两种合同都应计算缴纳印花税。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
5、单位和个人订阅的图书、报纸、音像订阅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和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的相互供电,以及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合同,印刷、广告、测绘、检测等合同也属于加工合同。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包收入的金额。在计算纳税时,主要看是谁提供的材料:
1.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照“加工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算纳税;合同中未单独记载的,按照加工合同合计征税。
2.当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材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时,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是否分别入账,辅助材料和加工费的总额都应按加工合同征税盖章。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材料的金额不征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是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以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不排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其签订的分包或者转包合同仍应按所含金额分别征税。即总承包不能按照扣除分包和转包后的差额征税。如果总承包征税,分包和转包也要同时征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是租金数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和企业与主管部门就经营权签订的租赁合同。
(6)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同业拆借合同。税款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信贷业务签订借款合同,一次或多次填写借据的,仅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仅填写借条作为合同的,以借条所载金额计算纳税。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合同以其约定的最高额度为准,签订时盖章一次。限额内未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单独盖章。
3.在基建贷款中,如果贷款合同按年度付款计划分年度签订,总贷款合同按总预算在最后一年签订,总合同的贷款金额包括各子合同的贷款金额,这种基建贷款合同要按子合同分别盖章,最后的总合同只对扣除各子合同贷款金额后的余额盖章纳税。
4.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款人是由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应承担一定的贷款金额。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和银团各方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于这类合同,借款人和贷款银团应根据各自在原合同上的贷款金额分别计税。
5.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计税,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6、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人的合同中取得一定数额的抵押贷款,应按贷款合同贴花;借款人因无力偿还贷款而将抵押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时,应按产权转让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7)保险合同。包括信用保证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只征收印花税,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是缴纳(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保险财产金额。
(八)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包含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有三点需要注意:
1,技术开发合同只对合同中包含的报酬金额征税,研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这部分属于产权转让合同,按所含金额盖章。
3.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类咨询合同,即法律、会计、审计类咨询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九)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航、铁路运输、海运、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文件作为合同的,按合同盖章。计税依据是运杂费(即运费收入)的金额,不包括货物运输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而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征税方法是不同的:
1,国内货物运输。
(一)全程运费以启运地结算的,以全程运费为应纳税额,印花税由运费结算双方在启运地缴纳;
(二)运费分期结算的,以分期运费为应纳税额,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当事人分别缴纳印花税。
2.国际货运。
(1)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计算本程(国内)运费应纳税额;托运人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按照全部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二)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托运人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以运费金额为依据计算支付。
(十)仓储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或栈单应根据合同盖章,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金额(即保管费收入),不包括仓储保管的货物金额。
以上是10经济合同印花税的不同税种规定。此外,应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应视为合同征税;对企业集团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凭证,明确双方的购销关系,并据此提供和结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实施方案中使用的非契约性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第三,如果合同没有按时履行,也要被追责。
四是签订合同同时开单据不重复贴花。
五是部分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税额。比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照实现的利润进行分成。(2)物业租赁合同只约定月(日)租金标准,没有期限。对于这种合同,可以在签约的时候按照额度申请5元贴花,然后在结算的时候按照实际金额计算税款,贴花补贴。
第二,产权转让。
产权转移是产权关系的变化,表现为产权主体的变化。产权转让文书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主体变动过程中,如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过程中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印花税税目中的财产权转移凭证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五种转移凭证。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文件”是指经政府管理机构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转移文件,包括股份制企业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转移文件。其他四项属于无形资产产权转让。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让文书印花税以文书所载金额为基准,税率为文书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3.商业账簿。印花税将营业账簿分为两类:记录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由于核算内容不同,分别采用了按量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其中“基金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加盖印花。“两项”实施后,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进行盖章,税率为0.5 ‰,公司注册时缴纳的印花税为654.38+0万元。其他业务用书,包括日记账和明细分类书,每本加征五元税。具体税收措施如下:
从核算形式和单位性质看:一级核算单位在会计部门设置的账簿上计算纳税;分类核算单位对会计部门征税,并在其他部门和车间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录业务的账簿,按照其他账簿定额进行税收贴花,不记录业务的账簿不适用税收贴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缴纳营业账簿和其他账簿的税款。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支付)。上级单位拨付资金的,记录该资金的账簿,按照拨付的账簿资金数额纳税;上级单位不拨款,只会按定额在其他账簿上贴花。
2、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况(原贴花不能再贴花的地方,不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可按规定贴花):
(1)经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公司制改造的新设立企业(重新登记为法人),其新开设的资本账簿记载的资本或因企业间建立资本联系而增加的资本。
(2)因合并或分立而设立的新企业增加的资金。
(三)企业债转股新增资金。
(4)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加的资本。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录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登记簿、统计账簿、分类账等。设置在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录金额的车间、门市部和仓库,均不贴花。
4.对于会计来说,单页表格用于记录基金活动,表格用于记录账目。在账本(账簿)形成之前,贴花暂不套用,装订成册后,由账本套用。
4.权利和许可。
“权利、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每张贴花五元。
五、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文件。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和《细则》所列凭证征收,未列凭证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凭证一般参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对凭证是否纳税不能确定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有争议的,应当附送凭证,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基层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的税收票证和《条例》及《细则》未列明的其他票证作出的税收规定,是对《印花税条例》及《细则》所列税收票证的完善和补充。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产权转让文件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和个人签订的租用店铺、柜台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贴花”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掌握上述五类经济文件的税收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种凭证,无论以什么形式、什么名义,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所列征税范围,都应照章征税。
第二,应税凭证是指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第三,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当按照印花税的规定征税。
四是按金额比例适用的应税凭证。未注明金额的,应根据凭证所载数量和市场价格计算金额,并按适用税率加盖印花。
第五,应税凭证所含金额为外币的,按照凭证签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同一凭证如有两方或多方签字,且各方各持一份,则应由各方各持一份完整的贴花。
第七,同一凭证因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项目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包含金额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总后适用应纳税额;如未单独记录金额,则适用高税率的印花税票。
八是贴花证。修改后的证明所含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由盖章予以补贴。
九是按照比例税率计算且应纳税额小于1的,免征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以上的,税收尾数不足5分,贴花按1计算。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1,但低于1元的,应加盖1元。
此外,为了全面掌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的免征范围,以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以下凭证和业务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复印件或复印件。但以副本或抄本为原件的,应另加盖印章。
2、产权所有人将产权交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依法设立的书。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书。
4.无息和贴现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凡房屋用于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用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管道运输等特种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其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从1999 65438+10月1开始独立运行,邮电管理局分离前已加盖印花税的资金全部免征,1999 1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加盖印花税。
9.对因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券(股票)交易,不征收印花税。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前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只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发生变更且改制前已注销的,不予注销。
11.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签署的产权转让证明,免贴花。
12.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免征国家石油储备一期工程建设涉及的印花税。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享受产权转让凭证和文件印花税优惠政策。但这些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或产权转让文件,只有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交印花税,其他方按规定要收印花税。
15.免征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单位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与廉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相关的印花税。
16,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
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税。
17、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接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的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合同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