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会首先考虑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难以证明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存在举证难的现实。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需要进一步考虑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但是侵权人获得利益的证据完全掌握在侵权人手中。实践中,权利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往往不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资料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本案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商标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当商标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利润难以确定时,应将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充分考虑。侵权赔偿金额应当与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相对应。当可以确定赔偿数额达到法定最高赔偿额时,商标所有人主张法定最高赔偿额的,应予支持。法院将涉案商品的价值纳入赔偿数额的确定,增加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从而有效预防和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