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首先,首次引入“合格评定”的概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应当根据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口食品进行符合性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的活动包括:对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口动植物检疫审批、凭合格证书检验、单证审查、现场检查、监督抽检、进出口销售记录检查及其组合。

二、明确评估境外国家(地区)启动的六种情形。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首次申请向我国出口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某类输华食品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发现输华食品存在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第三,首次提出了“视频检查”的方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和组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这种灵活的检验方式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给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极大便利,也是应对国外疫情的重要抓手,可以大大提高检验效率,进一步降低检验成本和风险。

四、首次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依法应该有说明书,也应该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鲜冻肉制品,内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易读的中英文或中文标识和出口国(地区)字样,注明以下内容:原产国(地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应当在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目的地必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加有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水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易读的中英文或中文及输出国家(地区)字样的标识。注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及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洋捕捞、淡水捕捞、水产养殖)、产地(海洋捕捞区、淡水捕捞国家或地区、水产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地区)、所有涉案生产加工企业(包括渔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的名称、注册号、地址(具体)

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粘贴。

进口食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有特殊标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取得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时适用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六、出口食品企业是其出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要求;输入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2年。

七、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管。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检查、监督抽检、口岸抽检、境外通报核查及其组合。

八、六件规章自《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

评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