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起诉
在主张权利的基础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首先确定原告的主体及主张的商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商标注册主体与本案诉讼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告主张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转让相关的转让材料有,如果是许可,需要审核许可类型、区域、许可权限等。
(二)商标的有效期和类别。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且有期限。特别是要充分注意商品的类型,以检查原告主张的商标是否与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原告是否提交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III)所涉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详细规定了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关情形,《商标法》第44条、第4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因此,面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撤回工资,并使涉案商标无效。
商标侵权的抗辩:
从侵权抗辩的角度,是否存在侵权首先要确定侵权方式(包括:制造、销售、承诺销售等。)原告主张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无法从证据的角度证明被告侵权,需要从证据的三个特征结合具体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
(2)非商标使用抗辩,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专用权是保护标识。如果原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不能产生标识功能,则从商标功能和用途来看,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使用的抗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记。如果被告商标使用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主张不侵权;
(4)混淆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原则,即从回归市场主体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涉案商标是否会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混淆,需要结合具体商标从字体、发音、习惯、大小、显著性等角度进行综合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起诉首先要从法律上认定公权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为犯罪事实完成,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作出司法判决,由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