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意识,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每年3月底前,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原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在中国注册,且实际使用三年,商标所有权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申请人对该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历史悠久、非营利性的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九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组,组织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经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公示期间公众提出异议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第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认定著名商标,在省级媒体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著名商标牌匾和证书。第十五条在著名商标审查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当年,可以再次申请认定。第十七条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公告和奖励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等方面对著名商标企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