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允许* * *这个商标存在?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在驳回再审的案件中,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所有人达成* * *定金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寄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不会互相“搭便车”,可以推定双方互有善意。虽然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在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会在保证这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