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届满之前,在本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任何后续申请,在此期间不受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的约束。特别是,另一项申请、一项发明的发表或非法利用、一项设计的复制品的销售或一项商标的使用将成为无效。此外,这种行为不能构成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第三方在最初申请之日前获得的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权利,应根据本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向他人提出的相同申请不能被授予工业产权。工业产权被授予优先权人。
对于已经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然后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所有人来说,优先权原则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他们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申请,否则,后面的申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2)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适用于该公约所指的所有工业产权,而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不适用于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
至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商标,但不得要求其规定此类商标的注册。这一规定表明,公约并未将服务商标注册视为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为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在提供注册保护时,它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3)优先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该公约,已在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从上面可以看出,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种: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及其继承人。
(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要求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已经在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的国内申请,是指在该国能够确定申请日的所有申请,无论申请结果如何。根据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属于正常国家的任何申请。
(五)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而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提出申请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国的法定假日,或者主管机关在该日没有提出申请,期限应当延长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以后在同一国家提出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经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没有提供给公众审查,没有留下任何未决权利,也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则后一次申请视为第一次申请。申请日应当视为优先权期限的起始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如果外观设计申请是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的,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期限相同;也允许根据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的期限以该申请的期限为准。
(六)申请优先权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优先权,应当依次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应当写明申请的日期和被请求国;
以前申请的复印件。
成员国可以要求提出优先权的人提交以前申请的副本(说明书和附图等)。).复印件需经原申请人办公室核实,无需任何其他证明。成员国也可以要求副本附有由原申请人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和译文。
除上述程序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办理任何其他有关声明优先权的手续。
(7)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申请。
根据公约,任何成员国不得以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为由拒绝一项优先权或专利申请,即使他们在不同的国家要求了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但其中一项或多项并未包括在优先权所依据的原申请中,只要上述两种情况在该国法律的意义上属于发明的一部分。优先权所依据的原申请中未包括的部分应当在后。
在审查中发现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一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为几个部分,原申请日仍视为各部分的申请日,并维持优先权。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件专利申请单独提出,并将初始申请日作为各部分的申请日。并维持优先权。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决定这种分离的条件。只要这些部分在总体申请文件中有明确的表述,对于发明所属国提出的申请中未包括的某些部分,成员国不得拒绝给予该发明优先权。
(8)证书和优先权。
在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也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