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满一年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所有权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好,信誉好;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申请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较大罚款以上的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交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和该商标连续使用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的财务报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商标标识的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地区(含出口)证明材料。
(四)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五)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六)证明该商标被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