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采购合同基本内容框架的三个文件的核心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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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是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单据。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并不只有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然而,为了严格、规范和避免争议,大多数销售合同都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会设立法律部,除了处理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外,还负责起草公司的标准合同,审核合同条款。但作为采购从业人员,要做好采购中的合同风险控制,还是需要掌握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首先,关于合同的八个要素。《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同八要素”。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我们应该关注是否有遗漏,协议是否明确。比如单价指含税或不含税的价格,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到货价或出厂价,是否有单批订单数量要求等等。(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标的物;
(3)数量;
(4)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指出,买卖合同的内容除“合同八要件”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二,关于格式合同。在某些交易中,一方利用其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先确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另一方,从而排除了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定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独家经营权。中国有很多这样的行业。实际上,垄断地位是指一方在经济实力和其他条件的基础上,事实上形成的垄断经营地位。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通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关于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进行了限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看一个案例:“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向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说明”(1):该案为2014年5月10,宸妃法向陈金柱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10至2065438。陈金柱向担保人提供的借据格式条款如下:1。本人同意就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据签发之日起至贷款偿还期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该笔贷款时,保证人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孙玉林在格式条款的保证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未能按期还款,起诉要求陈、孙玉林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43万元。孙玉林辩称,该笔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陈偿还的借款及违约金;驳回陈金柱要求孙玉林承担还款的诉讼请求。原因由于本案担保的内容是陈金柱提供的格式条款,陈金柱与孙玉林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确定借款人陈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时,保证人孙玉林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规定,应认定为孙玉林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陈金柱要求孙玉林承担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即使购买者想与销售者订立自己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标题也不应冠以“某公司的购买合同”,页眉页脚中也不应出现公司信息。
第三,关于争议解决的地点。这是一个简单但重要的条款。合同中争议解决地点的通用条款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买卖双方及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一般来说,双方都倾向于将诉讼地点定在自己的国家,这样可以避免后期诉讼的来回奔波,更重要的可能是更熟悉当地的司法制度,更方便协商。所以作为购买者,要尽量避免选择销售者所在地作为诉讼地。
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如有争议,可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集团公司为了集中处理诉讼,在分发给地区公司和地方公司的合同模板中做了上述类似约定。这个想法虽然好,但是方法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管辖条款中的法院只能约定为与合同履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该条款中企业总部所在地在法律上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如无意外碰撞),该约定也无效。如果你试图拿着这个条款去甲方总部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你可能连立案法院的门都敲不上。
第四,关于受理期限。《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逾期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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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验收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规格、型号的验收,在买受人收到货物时即可完成;二是对标的物质量的验收,一般要求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即“隐藏缺陷”的检查时间。因此,在合同的验收条款中,要约定充分、充分的验收时间,避免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和扯皮。
第五,关于支付。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后付费的风险明显更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同意货物验收后再付款的时候,如果在实际业务中因为某种原因没有验收就提前付款,那么隐藏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从法律层面可以推定货物已经通过验收。“法院有权根据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验收和付款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合同为依据,推断商品已付款部分的质量。”(2)这种情况在设备采购中比较常见。
第六,关于合同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达成订单,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卖方继续交货的,建议增加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达成的订单未全部实际履行的,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为了避免有效期满后不能及时续约,造成订单执行的空窗期。
第七,关于OEM合同。贴牌合同应特别注意品牌保护,建议订立条款:“本合同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品牌及其包装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品牌、形状、颜色、图案等视觉形象)的著作权属于买方。未经买方书面授权,卖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或用于广告或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商业目的。”“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订购的产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生产,卖方不得擅自生产带有买方视觉形象的包装材料和产品,不得自行销售。”卖方应定期向买方提供生产买方产品所需的特定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销售和储存数据,以及产出率。
第八,关于发货数量。《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多付的部分。买受人收到多付部分的,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付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建议根据实际产品特点和自身需求明确约定偏差率,避免收货过程中出现纠纷。如果超过了自己的需求,但是买方接受了,那么买方必须履行支付义务。有些企业主张“超出部分被供应商算作免费,不予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在合同中提前写明,或者在收货时扣除。
第九,卖方主张的其他条款,如买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卖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个人承诺,未经公司盖章确认,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应尽量删除。以上是根据采购合同的风险控制列出的一些防范措施。诚然,在业务往来中,双方应该秉持公平合作的理念,着眼长远发展,友好协商,多一些真诚,少一些套路,才能真正走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