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反对商标被公告?

法律主观性:

异议可以在商标注册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客观性: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商标审查和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异议公告程序才能被核准的做法,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所谓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实践中,对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的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或者早先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近似),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商标。此外,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只要他们认为被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就有权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如有)、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的编号和页码、异议理由。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写明被引用商标的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或者初步批准文号),并附被引用商标的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