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基础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注册、使用和管理上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本办法于2003年6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