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流程是怎样的?

商标异议流程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就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确认商标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一.范围

1,包括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经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或者商标不显著,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法律对异议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二、商标异议期

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示:只有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才能顺延。期间有法定节假日的,不顺延。)

三、流程:

1.异议:填写商标异议函,注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号及异议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还应当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和注册号。

2.答辩通知: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副本发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异议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3.补正(非必要流程):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4.作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5.裁定的送达: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后,将异议裁定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结果有两种:(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然后以初步核准的商标注册;(2)异议有正当理由且异议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当事人对异议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不接受商标异议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费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的。

动词 (verb的缩写)有关注意事项

1.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声明,并在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3个月内可以邮寄提交)。

2.异议成立,包括某些指定商品。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不予核准该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3.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

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

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

4.由于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的最后一个月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发布注册公告的,应当撤销原注册公告,重新公告异议裁定核准的注册商标。

5.因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地址变更,商标局发出了关于异议的通知,邮局未能送达,被退回。商标局会在每月21日刊登的商标公告中刊登服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该文件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6.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查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