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法律解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于特定区域,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依赖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经审批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是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和养殖产品;第二,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82个,批准6381个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批准14315个市场主体使用特殊地理标志,建成74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对可能对环境、生态和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于特定区域,其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实质上依赖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经审定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和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当地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受理、审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自愿申请、受理和批准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地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范围的建议。(二)当地政府设立申请机构或确定协会、企业为申请人的相关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和地理特征的说明;3.描述产品的物理、化学、感官和其他质量特性及其与原产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4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其历史渊源的说明;(四)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