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诈性交易方法:有四种类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当竞争;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了促销或购买商品,采用贿赂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不同的是,行贿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并不体现在交易对手的正规账目中。
3.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公众知晓。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排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以碾压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碾压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出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的商品,不属于掠夺性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大奖销售:经营者通过谎报有奖或者让知情人有奖的方式销售商品,以有奖销售的方式宣传产品质优价廉,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奖销售额是指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销售额。大奖销售倾向于鼓励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所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做出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并与属于经营者的财产内容形成特定的信誉。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在交易活动中,企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间商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核算。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如实记录。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行贿,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有奖销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奖品种类、兑换条件、奖金数额或者奖品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换的;
(二)采取谎报中奖或者故意让违约人员中奖等欺诈手段有奖销售的;
(三)销售彩票,最高奖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通过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四)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扩展数据:
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原则,具体刑事责任的确定应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