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证据的提供程序有哪些?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程序如下:

1,是包含完整商标并能与具体商品挂钩的广告材料。比如可以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样本,与广告公司或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或发票,可以确认时间的店铺、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刷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

2.是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是具有完整商标和使用时间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物品和商业交易文书。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所反映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以保证证据“使用”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撤销”。

4.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相当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由于政府政策的限制,一些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无法进行或无法获得批准,商标的不使用也是正当理由。

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