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有哪些例外?

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况有:

1,合理使用;

2.穷尽主义;

3.首次使用权;

4.优先权利。

商标侵权有以下四个要件:

1,肯定有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商标权人许可或者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客观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在开始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者许可而使用商标,但事后得到许可或者追认,或者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种情况后不予理睬并表示默许,并不违法;

2.一定会有损害结果。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损害结果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两者兼有。具体可以表现为商标所有人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停止侵权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商标信誉下降,消费者投诉等。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是多样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还有间接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但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该注册商标近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