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安徽商会(英文名:安徽商会江苏省)。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在苏企业的安徽籍公民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弘扬徽商,构建和谐商业,服务苏皖,造福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团结所有在苏安徽企业,诚信立业,乐享资源,参与苏皖两省经济建设,做好苏皖对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徽商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苏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和光荣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组织成员充分发挥整合优势和群体优势。吸引更多的安徽企业和商人来江苏发展,为苏皖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促进江苏、安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一体的道路,把商会建设成为具有苏皖特色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江苏省安徽商会接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江苏省安徽商会办公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31号。第六条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问题。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同发展,树立安徽企业在苏良好形象;

组织业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观念,为会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的交流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和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和刊物,传达中央、江苏省、安徽省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务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议工作动态,介绍江苏省、安徽省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发布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3)组织江苏、安徽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徽企业家在江苏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力,提高会员企业和安徽企业家的知名度。

(四)开展皖苏横向经济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联系海内外安徽工商界人士来苏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苏皖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5)加强在苏企业徽商党组织、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购票、商标注册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相关评比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第七条商会应当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徽籍和安徽企业在江苏设立的法人企业,以及安徽企业驻苏机构;

(二)支持本商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执行商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企业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由商会秘书处签发。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3)优先考虑本商会提供的所有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卡,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卡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会员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并在商会网站和报纸上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

(三)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社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江苏省民政厅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任期四年,因特殊原因可延长一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执行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对商会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类机构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创始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满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首任会长,会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首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商会的人、财、物管理;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和部署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有监事会,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会及其领导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按照批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商会会员违反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

(六)监督商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实施。

第29条顾问

商会聘请若干顾问,原则上由党政军的老领导、老同志担任,由会长聘请,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提出建议;

(三)帮助商会解决问题;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和组织年度活动。第三十条商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企业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的经费必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商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2)差旅费;

(三)办公室租赁费、水电费;

(4)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福利费;

(五)会议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六)商会组织的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费用;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商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后15日内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应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商会向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江苏省安徽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11 1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