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招标的条件

单一来源招标的条件如下:

1.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了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不是采购方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难度大,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中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是不可替代的。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其他替代技术方案能够满足项目功能定位的相同要求。如果可以采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并且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要求,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则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3.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排他性,不能由其他供应商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

4.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不同情况,明确是否邀请专业人士对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是否需要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是否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单一来源采购有四种适用情况:

1.首先,它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的特殊要求,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2.第二,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可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应急采购而排除竞争。如果由于采购方缺乏合理规划而导致项目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预测性,则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3.三是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增加的采购目标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必须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或兼容。

4.四是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综上所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为保证一致性或配套服务,在原合同金额10%范围内向原供应商采购,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

(二)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问;

(六)国务院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a)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

(2)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