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无效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借款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在这里,我用一个无效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的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无效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工行签订1借款合同。根据合同,工行借给深南公司654.38美元+0.8万元,借款期限为654.38+第一次付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6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654.38+0万美元,同年8月28日归还8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挪用贷款的,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违约金;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账户中扣收,并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收取20%的利息。市外经委为本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工行按约定借给深南公司654.38美元+80万元。借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未能偿还。同年7月2日1992和9月21,工行从深南公司账户中扣划48436.89万美元作为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工商银行借款22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于10月112日偿还。市外经委为本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工行按约定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如深南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工行同意延期还款6个月至5月1993+02。到期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0,000.00元及同期第三季度贷款银行利息1.994,尚欠人民币1.6 万.00元。为追回借款,工商银行于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4。请愿书判令深南公司、市外经委立即偿还借款654.38美元+0.8万元、654.38元+0.6万元,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深南公司向工行借款654.38+0.8万美元的实际使用人为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工行借款654.38美元+0.8万元。但深南公司没有向工行出示授权委托书,工行也没有收到李宁公司的任何手续。

相关知识介绍

1,贷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某一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该种类和数量相近的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钱的一方称为出借人,收到钱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贷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特殊的货币。所以原则上只发生性能延迟,不发生性能失效。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把钱给了借款人,钱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就可以处分这笔钱。这是由借款合同的目的所决定的,也是货币作为其标的物这一特殊种类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贷款)或无偿合同(无息贷款)。

(4)、借款合同一般是重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违约责任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情节严重的,银行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2)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按规定收取(扣收)利息。

(3)借款人利用贷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与借款人罚息的计算相同。

(二)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贷款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的,要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贷款合同担保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贷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否则贷款人将优先偿还贷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前几年因为国内很多银行贷款,经常发生没有还款的情况。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担保贷款。国有银行改为商业银行后,所有贷款都将得到保证。《商业银行法》第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确保贷款的及时收回。?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和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物和质物的可能性。?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原则。1995《担保法》是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协议,即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并承担责任。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借款人经审理或仲裁后不履行债务,借款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宣誓。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贷款人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的转让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贷款后,风险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降低借款风险,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对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担保人是否真正提供了担保;鉴定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查清其产权证,严格审查抵质押物实现的可能性。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能够偿还贷款,才能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作出约定。

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从你第一次主张债权时起算,但自借款之日起不能超过20年。当然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可以以超过最大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没有实际意义。

(2)说到举证问题,由于这份借款合同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要证明自己是在不断主张债权,只能证明债务人对此没有举证的义务;

实践中,最简单有效的留证方式,就是在主张债权时,如果对方每次都承诺还款期限,就要求对方留下书面证据。这也是合理的~ ~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据此采取法律行动。

(3)、在承诺期限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主张债权,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同样,也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贷款利率,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都会支持~ ~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债务人愿意履行法院的强制干预。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说的两年并不是简单的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当事人一方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也要看具体情况。

5.介绍贷款纠纷的证明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审判实践中,借贷双方以合同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借条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一种协议。既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又能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也涉及到借条关键证据的审查认定原则。只要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有的借条不全,但借款主体、金额明确,基本事实都能证明是诉讼证据。

如果出借人能提供借款人手写的借条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这就是有力的证据。如果双方没有收据或借款合同,原告仅以口头借款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说,原告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方提供了相应的反分化证据,导致案件复杂,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法院在审判中要注意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比如,当事人之间口头达成借款协议的,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出借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但如果借款人否认贷款人的说法,则不能支持其主张。对此,关键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既要充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又不能忽视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在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全面认定。

再说,?讨债?有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对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期限的两年内,如果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失去了打赢官司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