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和审理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能够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但书和第二款规定的,经申请人说明,可以给予初步审定。

2、在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出版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请登记含有国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期刊出版许可证。

3.能够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申请人说明,可以给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注册的是颜色组合商标或者声音商标,申请文件不足以确认其具有明显特征,且申请人补充了长期使用的证据的。

获得显著特征后,可以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包含不重要的部分,因此不应进行初步审查和批准,可以在申请人修改后予以批准。

4、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情形。审查意见的使用要求:审查意见应作为申请使用,仅限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回复反馈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为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