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视频分发算不算侵权?
法律依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等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七)国家机关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显示或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出租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