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药标签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监督管理,制定了农药标签相关管理工作。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印刷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地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粘贴或者印刷在农药包装容器上,用文字、图形和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销售的各种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者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标签由农业部审批。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要规范简洁,便于用户理解和掌握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如果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比,翻译要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

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类和标志、中毒急救措施、储运方法、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和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以及农业部审批后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或者商品名。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能、作用机理和作用特征。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药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药期限、施药剂量、施药次数和施药方法。

为方便使用者,在规定剂量后,还应使用亩用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

第十条根据需要,应标明以下内容的注意事项:

(1)田间使用的农药

1,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大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注明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作物可种植的作物及其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明伤害原因和预防措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4.有益生物(如蜜蜂、鸟类、蚕、蚯蚓、天敌、鱼类、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标明使用过程中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口和废弃容器处理方法的要求。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和残留化学品的处理方法。

8.阻力管理要求等。

9.其他人。

(2)卫生杀虫剂

1.如果产品有可能对人、畜和环境造成危害,应当加以说明,并标明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3.其他人。

第十一条农药毒性分为五个等级:剧毒、高毒、中毒、低毒和微毒。使用徽标和?剧毒?单词,标志和?剧毒?单词,标志和?中度中毒?文字,logo,?微毒?单词表示描述文本始终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剂产品的毒性等级与所用原料的最高毒性等级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所用原料的最高毒性等级。

第十二条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误食、吸入、眼睛喷溅和农药皮肤粘着后的急救和处理措施。

如果有特殊的解毒剂,应明确标注,并向医生提出建议。必要时,应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农药产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如果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可以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十五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包括储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以及安全运输和装卸农药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该注明什么?远离孩子?、?不能和食品、饮料、粮食、饲料混在一起?如警告内容。

第十六条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以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以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标注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单位必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农药登记企业。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驻华代表机构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农药包装产品标签应当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包装产品应当标明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重新包装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重新包装日期。重新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农药类别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表示。

对于各类农药,在标签底部增加平行于底边的不可擦除的农药类别彩色标记条,以表示不同种类的农药(卫生类农药除外)。

除草剂?除草剂?话和绿化带;杀虫剂(螨虫、软体动物)剂?杀虫剂(螨虫、软体动物)?文字和红色带表示;是用来做消毒剂(线虫)的吗?绝育(线虫)?话和黑带;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字和深黄色带;杀鼠剂?杀鼠剂?单词和蓝带;杀虫剂/杀菌剂?杀虫剂/杀菌剂?词,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第二十条象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采用黑白印刷,通常在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大小应与标签的大小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操作要求和产品实际使用的顺序排列。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储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建议象形图和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起来。

第二十一条杀鼠剂产品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原药品标签的内容与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相同,但不需要标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卫生杀虫剂无需标注颜色标志和象形图,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明全部内容的,应当附有与小包装相同数量的说明书。但标签至少应标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类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文字。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与农药登记批件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标签格式和基本印刷要求

第二十五条标签版面应清晰,无过度装饰和陌生感。农药标签分为三种格式:一栏标签、二栏标签和三栏标签(卫生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印刷字体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应当尽量大。标签的最小字体应大于汉字数字6。

第二十七条字体颜色应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的对比。

第二十八条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的主要位置,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

第二十九条农药产品名称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条例》,并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标示在栏内三分之一的显著位置;

(二)不使用草书、篆书等难以辨认的字体,不使用斜体、镂空、阴影等形式修改字体;

第四章标签审批

第三十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企业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根据农药登记检测结果和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品,并将标签样品与农药登记资料一并提交。

相关信息表明产品的某一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危害,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晓,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批准的标签应当标明批准日期,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经批准的标签由农业部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需要修改已经批准的农药标签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批准的标签。

根据农药使用监测和再评价结果,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药产品包装标签必须耐破损,不易变质;不得有印刷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通过粘贴、剪切或涂改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五条农药标签经审核批准后,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储运、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禁止以批准的标签内容以外的农药包装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声像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农药标签不得标明非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农药产品标签上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和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和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处罚规则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所附标签或者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标签的;

(二)扩大使用范围和应用方法;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号;

(四)农药的通用名称和含量未标注或变更的;

(五)未标注毒性标识或者改变毒性等级和标识的;

(六)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擅自变更生产批号的;

(七)未标明或者擅自变更质量保证期的;

(八)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

(九)国外产品未标明国内法人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的;

(十)安全间隔和每季度最大使用次数应标注而不标注。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所附标签或者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654.38+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位置或者字号以及含量的;

(二)擅自改变商标位置或者大小的;

(三)擅自修改产品说明;

(四)擅自修改注意事项的;

(五)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擅自变更储运事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654.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

(二)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的象形文字的;

(三)无彩色标志带;

(四)标签印刷过小,造成字迹模糊不清的;

(五)标注企业获得的奖励和荣誉;

(六)标签上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和标识;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农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标签被污染、变质或者损坏,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的;

(二)标签印刷脱落或模糊;

(三)标签被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修改的;

(四)利用农药包装介绍或宣传核准标签内容以外的产品和企业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五)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未标注的。

第四十四条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