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服务商在网络相关商标案件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销售商品的商家(以下简称“卖家”)与网络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的外部关系,目前的网络销售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卖家自建网络服务平台,向不特定的买家销售商品,如JD.COM、亚马逊等,只涉及卖家和买家,所以处理这种交易模式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案件,处理普通商标侵权。另一种模式是卖家通过平台服务商,如淘宝,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者(以下简称买家)销售商品。这种模式涉及卖家、平台服务商和买家。近年来,在处理这种模式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存在一些困惑和争议,如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平台服务商对侵权事实的主观态度、平台服务商在事前事后应尽哪些义务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日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南》,其中第17条至第28条对网络商标案件审理中的疑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认定,不仅对司法审判活动起到了指导作用,对防止网络销售和商标侵权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网络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解读《指南》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