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例外

合理使用、商标保护期届满、其他权利优先等。

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况有:

1、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且被诉侵权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偿使用的诉讼请求;

2.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监管者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该注册商标近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如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