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折旧年限
法律分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折旧年限: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根据上述规定: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70年。应当允许在最长期限内设定土地使用期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